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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7日 星期日

[滔滔週報] 2016 7/9 - 7/15 (Issue 7)

南沙群島中的鄭和群礁 (Source: Wikimedia Commons)
國際

南海仲裁庭的仲裁判斷 (tribunal award) 公布,對於菲律賓的15項主張,做出以下決議(詳見新聞稿):

1. 中國在九段線內無歷史權利,中國的主張無法律根據
2. 南沙群島各地貌雖然有漁民短暫使用,但無法構成居住要件,所以這些都將列為「礁」或「低潮高地」,無法主張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
3. 中國在與菲律賓爭議海域的行為(騷擾漁民、阻礙石油開採、填島造陸等)視為非法,侵犯菲律賓的主權權利。菲律賓漁民(如中國漁民一樣)在黃岩島有傳統的漁業權利
4. 中國在菲律賓爭議海域的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生態,尤其是盜採瀕臨絕種動物如硨磲貝,並未負起應盡責任
5. 雖然仲裁庭無法就中菲兩國於仁愛暗沙的衝突進行裁決,但中國自進入仲裁以來,填島造陸等行為不符國家進入仲裁階段時應保持原樣的義務


至於究竟仲裁判斷究竟影響了南沙群島的哪些島礁,可以參考這個動態地圖



2015年8月30日 星期日

水域安全面面觀

美國夏威夷州懷尼哈 (Wainiha) 海灘的各式警告標語 (Photo credit: John M@Flickr, CC BY-SA 2.0)
文字 | 杜貞儀 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博士生
編輯 | 黃群皓(SHS跨科際計畫辦公室)

臺灣是個四面環海的島嶼,但島嶼周遭這片「藍色國土」卻常常令人感到陌生,甚至望而生畏。每年暑假,教育部都會發函給各級學校,提醒同學注意水域活動安全,制定游泳與自救課程也是行之有年,但溺水事故仍舊頻傳。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死因統計資料,溺水死亡人數(1)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圖一),從內政部消防署水域安全資訊網提供的資料來看,104年截至六月止,共有154人死亡,76人獲救(2),溺水獲救的機率大概只有三成;而在2008年至2010年的歷史資料中,初夏與夏末的獲救比例最低,並集中在1~4歲學前兒童以及15~19歲男性(3,4,5)。

這些數據說明了什麼?水域安全真的已經獲得很大改善了嗎?還是其中有什麼尚未釐清的事實呢?

本文將焦點放在開放海域的部份,試圖從臺灣的現況出發,借鏡國外的案例,從水域活動安全的各個面向,討論其中不同關係者所扮演的角色,希望能從中獲得足以改善現況的切入點。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誰來救我?

(設計對白)什麼?你說台灣海巡以後不負責海上救難了嗎?(Photo: Coast Guard News@Flickr, CC BY-NC-ND 2.0)
昨天有則【西嶼漁船擱淺  暗夜吊掛4人獲救】的新聞,便想起一篇上週(7/14)農委會發給各縣市政府的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第二點附件一:海難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表修正規定

災害別:海難

甲級災害規模: 通報至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十人以上者。
二、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船類)及交通部。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二、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地方海岸巡防、港務等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一、船舶有發生海難之虞,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事件,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以下者。

附註:災害發生有大陸及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橫向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來源:台中市政府網站

有什麼問題呢?今年六月三讀通過的海巡署組織法中,是這麼寫的....